范金胜
张玄德
基本案情
原告新野县信用合作联社沙堰信用社起诉被告范金胜、张玄德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执行案号:(2017)豫1329执415号
失信被执行人:范金胜、张玄德
年龄:范金胜51岁,张玄德25岁
身份证号码:范金胜4129311966****721X
张玄德4113281992****1676
执行法院:新野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5)新民商金字第00165号
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范金胜户籍所在地:新野县溧河铺镇杨岗村北樊庄8组
张玄德户籍所在地:新野县城郊乡张楼村新庄1组
举报电话:王法官0377-66565173
新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