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2017〕36号
关于规范财产保全案件中保险担保的
通 知
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防范诉讼财产保全环节的司法风险,提高财产保全担保审查的效率和担保质量,根据上级法院要求,现对财产保全案件的保险担保作出以下规定:
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认为不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书面理由。
二、为缓解执行环节的执行财产难以查找的难题,各业务庭在诉讼环节鼓励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
三、为进一步提高担保质量和解决当事人不能提供担保财产的问题,当事人应当首选保险担保。当事人提供除现金之外的其他财产的,应当提供财产价值依据。
四、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保函。各业务庭应当审查保函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五、保函内容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金额;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保函;
(四)为申请人的错误保全申请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明确意思表示。
六、保险公司为当事人申请保全提供保函时,应当向受理法院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保全合同或者保单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七、保险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30%,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保险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30%。
八、保险公司出具保函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除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外,我院将不接收其保函并将其行为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通报。
九、各业务庭依法开展财产保全工作,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坚决杜绝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严禁法院工作人员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串通收取红包,严禁以保单提成等名义收取回扣。一经发现,我院将严肃处理。
注:根据保险公司相关文件精神,保险担保的费率一般为:2000万以上-3000万以下(含2000万)的,费率为≤3.0‰;2000万以下的,费率为≤4.0‰。
201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