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恶意透信息 触犯刑法

发布时间:2017-09-12 09:05:12



    本报讯 (记者王淼 通讯员宋豫 赵钦)日前,被告人杨某因抢劫罪被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2008年10月,杨某到新野县溧河铺镇吕某夫妻开办的粮食收购处出售小麦时,发现吕某家有大量现金,遂将此消息告知了刘某(已判决)等人。当晚,刘某和几名同伙两次进入吕某家,蒙面持刀入室实施抢劫。将吕某砍伤后,刘某等人持刀威逼吕某丈夫,并劫得现金两万余元。

    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虽然未到现场,事后未分赃,在共同犯罪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明知提供给同案犯刘某信息后,可能发生犯罪结果,但至于发生何种犯罪杨某持放任态度,故杨某提供信息的行为属于抢劫犯罪的共谋行为,属于整个抢劫犯罪行为的一部分,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9月12日《南阳日报》第A6版:法治视点

责任编辑:王磊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