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本报讯 (记者李佳 通讯员宋豫 吴军)房屋建成后被告马某赖账出具假收条而引发的追索劳务报酬纠纷案,经新野县人民法院查明,依法判决被告马某支付原告吕某建房工钱一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共计2025元。
2015年3月原告吕某和被告马某双方口头协商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建楼房一座。2015年4月份在房屋结顶时,被告支付给原告建房工钱一万元,2015年秋被告付给原告工钱一万元,2016年6月份在房屋建好后被告付给原告工钱一万元,同时双方经过计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钱4.6万元,2016年底原告向被告催要工钱,原告自愿放弃2000元,被告仅支付原告4000元,后原告催要余下的工钱一万元时,被告称已付清,双方遂引起纠纷。
另原告诉前申请对被告提交的收条“以收建房钱四万元整 2016年5月16号 马某”进行字迹鉴定,2017年11月16日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被告提交的字迹与原告提交的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应该清偿。本案中,原告吕某组织工人给被告马某建房,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工钱,被告虽分期支付了工钱,但仍下欠工钱一万元,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下欠的工钱一万元,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辩称已付清工钱,并出具了收条,但经过字迹鉴定该收据不是原告本人书写,故辩解理由不足,依法不予采信,故依据法律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11月27日《南阳日报》第A6版:法治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