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本报讯 (记者吕文杰)不久前,新野法院的一纸调查令引起了广泛关注:由申请执行人王某的代理律师柳某和曹某两人带着该调查令,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被执行人开办公司注册的商标等相关信息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反馈给新野法院。这也是新野县法院发出的首份执行律师调查令。
田某开办经营一公司,因公司扩大经营需要资金进行周转,经人介绍向王某某借款100万元,约定月息2.5%,出具有借条。后王某某找田某追要借款未果,诉至法院。新野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田某及其开办经营的公司偿还原告王某某100万元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后,执行干警用尽各种办法,发现被执行人田某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为尽早查明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新野法院向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签发了律师调查令,用于获取与执行案件有关的线索信息。在随后的证据收集过程中,持律师调查令的律师顺利获取了田某开办公司商标等相关信息,对案件的快速执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新野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可到该院就涉及当事人主体资格、管辖权、案件受理、审理中需要查明的相关事实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等有关证据,可在立案、审理、执行阶段向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
取证难,难在无权调查取证,执业律师常因“隐私”、“机密”等敏感词汇,隔着一个玻璃柜台与证据擦肩而过。
“律师调查令”的实施架起了法官与律师、司法与社会之间的桥梁,是提高审执效率、节省资源的有益尝试。于法院而言,律师调查令制度不但节约了司法资源,减轻了法官主动调查取证的负担;于执业律师而言,调动了律师取证的积极性,也扩大了律师搜集调取证据的范围,对实现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发挥了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赵 娜
文章出处:2018年9月28日《南阳日报》A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