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酒店换了老板 欠款谁来偿还

发布时间:2018-05-18 11:14:43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赵会平 范辛亚)为酒店供应价值20多万元的煤炭,催要欠款时发现酒店已经转让。无奈之下将相关人员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接手后的酒店负责人偿还货款,之前的饭店老板对货款及利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014年2月至3月,新野县的吴某多次为该县某快捷酒店供应煤炭,随后向酒店催要20多万元煤炭款时,才得知酒店已转让,换了老板。现在的酒店负责人鲍某称,接手该酒店时有约定:以前的债务由原负责人承担。吴某只好将某快捷酒店、该酒店原投资人陶某、为该酒店送煤时的经办人赵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新野县某快捷酒店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名称,对外以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相对独立性,对外所欠债务依法应由该企业承担。被告陶某作为该企业的原投资人,欠款发生在其经营期间,故陶某应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赵某作为该企业的员工,代表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在领款单上签字,属于职务行为,不应承担偿还责任。法院依法判决:新野县某快捷酒店支付吴某货款及利息、被告陶某对上述货款及利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被告新野县某快捷酒店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新野县某快捷酒店的投资人由陶某变更为鲍某,系其投资人发生变更,不影响其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主体地位,对于吴某而言,与其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是新野县某快捷酒店,并非陶某,鲍某在接手酒店时与陶某之间就该酒店之前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吴某。新野县某快捷酒店称原新野县某快捷酒店已经解散并自行清算的观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章出处:5月18日《南都晨报》第C6版:警法

责任编辑:曹亚静    

文章出处:新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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