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赵会平 范辛亚)将闲置的房屋出租,通常是为收取一定的租赁费。然而新野县却发生这样一件事:房东将房子租出去,租赁期满后,租户又白用了两年多,房东未收到房租,反被租户起诉到法院,要求房东及新的租户赔偿损失30多万元。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9年10月31日,新野县某社区一居民小组(以下简称一组)将属于该组的临街7间门面租给齐某开办网吧,合同约定租期为5年,每年5000元。
2012年,该网吧的合伙人将房屋转租给李某的丈夫林某,双方签订一份协议,由李某实际使用,开办武道馆,林某分两次向一组共交纳两年的房租1万元。租赁期满,李某未与一组续签合同,亦未支付租金。
2015年8月8日,一组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租赁改建合同,约定将一组旧楼一栋(包含本案租赁房屋)整体租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改造重建使用,闪某系该公司的股东。随后,经一组通知,该楼上的其他租户均已搬走,只有李某经营的武道馆未搬走。
2016年7月14日,一组再次向该武道馆送达书面通知,内容为:“某某武道馆,你租赁我社区一组的房屋开办武馆,租期于2014年10月31日已届满。在未续签合同的情况下,使用房屋至今,且未缴纳租金。该房屋年久失修,已成危房。为解除安全隐患,报请办事处批准决定将于近期拆除,之前曾以多种方式通知你。请在接到本通知后十日内腾出房屋……”然而,该武道馆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仍未搬走。
2016年8月9日,闪某带人将武道馆内的物品搬至一组租赁的民宅内,并将搬运过程全程录音录像。两日后,李某向新野县公安部门提出控告,该武道馆被抢劫,新野县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2017年3月14日,李某将闪某和一组起诉到新野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健身器材、训练用品等损失共计30万元,赔偿其他损失41930元。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拒绝领取物品,且坚持要求全额照价赔偿30万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依法不予支持。另外,原告称被告强行搬离物品导致尚未到期学员退费,请求被告赔偿损失41930元,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
庭审后,原告申请对搬出物品的价格进行评估,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物品已被损坏,该请求依法不予准许。依照有关法律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遂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出处:3月28日《南都晨报》第C6版: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