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租 房 纠 纷

发布时间:2018-03-20 11:34:24


    核心提示

    日常生活中,老百姓将闲置的房屋出租出去,为的就是收取一定的租赁费,可新野县却发生这样一件事,房东将房子租出去后,房屋租赁期满后,房子让租房户又占用了两年多,未收到房租反被租房户起诉到法院,要求房东及新的租赁户赔偿损失30多万元。官司从一审打到二审,近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李某(原租房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本报记者 李佳 通讯员 赵会平 范辛亚

    事情得从2009年说起。2009年10月31日,新野县某社区一居民小组(以下简称一组)将属于该组的临街门面房7间房屋出租给齐某开办网吧,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自2009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每年租金5000元。

    2012年4月4日,该网吧的合伙人将房屋转租给李某的丈夫林某,双方签订一份协议,由李某实际使用,开办武道馆,林某于2012年10月8日,2014年3月13日分两次向一组共交纳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的房租1万元,2014年10月31日,租赁期满后,李某未与一组续签合同,亦未支付租金。2015年8月8日,一组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租赁改建合同,约定将一组旧楼一栋(包含本案租赁房屋),整体租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改造重建使用。闪某系该公司的股东。2015年底至2016年,经一组通知,该楼上的其他租户均已搬走,只有李某经营的武道馆未搬走。

    2016年7月14日,一组再次向该武道馆送达书面通知,内容为:“某某武道馆:你租赁我社区一组的房屋开办武馆,租期于2014年10月31日已届满。在未续签合同的情况下,使用房屋至今,且未缴纳租金。该房屋年久失修,已成危房。为解除安全隐患,报请办事处批准决定将于近期拆除,之前以多种方式通知你。请在接到本通知后十日内腾出房屋……”后该武道馆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仍未搬走。

    2016年8月9日,闪某带人将武道馆内的物品搬至一组租赁的民宅内,并将搬运过程全程录音录像。2016年8月11日,李某向新野县公安部门控告该武道馆被抢劫,新野县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16年9月14日,新野县公安局作出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

    2017年3月14日李某将闪某和一组起诉到新野县人民法院 ,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健身器材、训练用品等损失共计30万元;2.赔偿其他损失41930元;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4月4日租赁被告一组的房屋,2014年租赁期满后,原告未与被告一组续签合同,亦未支付租金,后一组多次通知原告搬出物品、返还房屋,原告拒不搬出。一组已于2015年8月8日将该房屋租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改造重建,被告闪某作为该开发公司的股东,取得该房屋的改造使用权。在已提前通知原告李某拒不搬出的情况下,将原告的物品搬出并对搬离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后另租赁房屋对搬出物品进行保管,原告可随时将物品领走。

    审理中,原告拒绝领取物品,且坚持要求全额照价赔偿30万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依法不予支持。另外原告称被告强行搬离物品导致尚未到期学员退费,请求被告赔偿损失41930元,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

    庭审后,原告申请对搬出物品的价格进行评估,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物品已被损坏,该请求依法不予准许。依照有关法律判决: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及单位系化名)

    文章出处:3月20日《南阳日报》第A6版:法治视点

责任编辑:曹亚静    

文章出处:新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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