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上午,新野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自强,副主任周文来、朱有胜、廉福林、史政来、胡海川带领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视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暨人民法庭工作。新野县人民法院代院长龚超陪同。
视察组一行先后来到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圆桌审判少年法庭、城关、溧河、上庄等法庭,实地了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暨人民法庭工作。
今年以来,新野县人民法院在县委的领导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公正审判刑事案件,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306件,审结303件,结案率为99.02%:;判处各类犯罪人员450人,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全县经济发展、社会平安和谐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在人民法庭工作上,按照设置规范化、建设标准化、审判规范化、管理制度化的要求,已建成了城关、上庄、沙堰、溧河四个中心法庭,共有工作人员31名,今年以来共受理案件901件,审结896件,在排查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建设平安和谐新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随后召开的座谈会上,新野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自强充分肯定县法院刑事审判和人民法庭工作,对法院近年来勇于创新,勇于争先的拼搏精神给予高度评价,并对法院工作屡获省市表彰,基层法官被授予全国先进等成绩感到欣慰。张主任对法院工作提出四点要求:
一、坚定司法为民理念,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正确政治方向。理念就是对事物的观点、看法和信念,法院作为重要的司法机关,首要理念就是司法为民。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制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好司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首先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要弄清楚相信谁、依靠谁、为谁执法的问题,把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百姓的身上,坚决做人民的靠山和保护神,绝不做犯罪分子和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其次要严格做到依法审判,公正司法,处理好审判艺术和技巧,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尽可能追求公平,严肃认真、一丝不苟、雷打不动的坚持好法律,要充分认识到,对犯罪的姑息纵容,就是对法律的践踏,对人民的犯罪。
二、坚守人民法官职责,高标准办好每一起刑事案件。法官的职责,是依法对案件采取措施,进行判决。高标准办好刑事案件,一定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无论是一审、二审还是终审,法定程序为高标准办好案件设定了规范,提供了依据。最高法院今年六月份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各级法院审理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每一位办案人员,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执行法定程序,认真落实好严厉打击和宽严相济政策,坚持罪刑法定、罪责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审判公开、程序法定等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牢固树立审慎严谨、一丝不苟的审判态度,处理好每一起刑事审判案件。
三、坚持加强学习教育,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审判队伍。一要加强学习。要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社会发展天翻地覆,科技进步日新月异,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每年都有不少法律颁布实施,发展无穷尽,知识无穷尽,学习更应无穷尽。法院党组要运用板报、简报、批评、奖励、升职、降级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做到鼓励鞭策并重,进一步深化干警的学习意识。二要加强教育。要加强法官的荣辱教育,让全院法官充分认识到法官职业的神圣、崇高,在衣着装扮、言行举止、工作标准上严格要求自己,时刻维护自身形象。
四、坚决维护法官安全,为审判人员提供依法履职的良好条件。人民法院在履行审判职能过程中,一方面要切实做到依法履职,严格司法,维护法律的公平,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要为法官执法创造宽松良好的执法环境。一要保证法官的人身安全,通过在办公区域安装摄像监控装置、对重大案件办案人员派员实施保护等措施,确保办案人员的人身安全得到有效保护。二要保证法官的政治安全,法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引起个别诉讼当事人的误解和怨言,上诉和上访在所难免,作为法院党组,一定要遵循事实,客观公正,该肯定的肯定,该批评的批评,绝不能让干工作的同志吃亏,切实实现好法院干警应有的政治待遇。三要保证好法官的生活安全,也就是要维护好法官的经济福利待遇,最高法院和有关文件要求的政策,该兑现的一定要兑现,没有规定,但对于法院工作有积极作用的激励奖惩措施,在财力允许的条件下,也要积极实施。要确保法院干警基本的办公需要,确保法官昂首挺胸开展司法活动,从而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更好的为维护新野社会大局稳定做出贡献。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文来主持座谈会。
县人民法院代院长龚超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暨人民法庭工作做专题汇报并做表态发言。龚超说,县人大常委会对县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和人民法庭工作的视察,充分体现了人大常委会对法院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张主任对法院工作提出的要求和殷切希望,各位委员在视察中提出的宝贵意见建议,对我们加强和改进刑事审判、人民法庭及其他各项工作极具指导意义。龚超表示,新野县法院将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监督,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坚决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力争把法院工作做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