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某投资有限公司诉新野县某温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02-28 09:09:26



基本案情

2021年1114日,新野县某温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温泉公司)登记设立,取得营业执照。股东新野县某投资有限公司出资270万,占股比例90%,股东新野县某温泉有限责任公司出资30万,占股比例为10%。因原告要求查询温泉公司财务报表遭拒等原因,遂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新野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基础性权利,公司应依法保障股东行使知情权。遂判决:新野县某温泉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公司自2011年至2021年度公司财务报表备于公司住所地,供原告新野县某投资有限公司查阅、复制。宣判后,新野县某温泉有限责任公司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账簿、文件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相关资料,了解公司运营状况、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基础性权利。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查明事实、明析法规,对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予以合理界定,依法确认了中小股东查阅、复制财务报表的股东知情权,确立了充分保障股东权利以激励股东投资、保证公司运营的法律价值目标,避免大股东暗箱操作、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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