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新野某某建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08-02 09:22:06



 基本案情

2013年729日,原告陈某某与第三人肖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甘某某、周某某、郑某某共同签订《新野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股份协议》,该协议主要约定各股东占投资总额百分比如下:肖某某6450000元,占57.34%;陈某某、何某某、李某某各1400000元,各占12.44%;甘某某、周某某、郑某某各200000元,各占1.78%等内容。2013730日,被告新野某某建材公司成立,登记股东为第三人周某某、郑某某,注册资本400万元。201479日,经新野某某建材公司股东选定的案外人刘某生与第三人周某某审核,出具《股东出资情况表》,该情况表详细载明了原告陈某某及第三人肖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甘某某、周某某、郑某某的实际出资。

被告新野某某建材公司成立前后至20142月期间由各股东参与经营。2014220日至2015220日,砖厂由第三人李某某租赁经营。期满停产至20164月左右,后由第三人何某某经营至2017年底。2018318日,第三人周某某将其工商登记新野某某建材公司70%股份发包给案外人李某某经营,承包期限至2022317日止。期满后,第三人周某某又以其工商登记恒益公司70%股份为由将该公司70%股份转让给案外人李某某,现新野某某建材公司实际由案外人李某某在经营,正常生产、销售砖并雇请了几十名工人。

另查明, 20191112日,新野法院作出(2019)豫1329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原告系被告新野某某建材公司的股东并享有该公司12.44%的股份。该判决书已于202023日发生法律效力。现陈某某于2022217日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新野某某建材公司。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新野某某建材公司目前正常生产、对外销售砖,一旦要求解散,必然涉及其他债权人、公司员工安置问题及承租人利益保护等社会问题,对陈某某要求解散新野某某建材公司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公司作为社会经济主体,不仅涉及股东之间的个人利益,更关涉公司员工、债权人等一系列“利益相关者”的切身利益。本案典型意义在于,面对股东诉请解散未达到法定解散条件的公司情形,依法确认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散情形,驳回了股东要求解散公司的诉请,向股东释明了保护公司生存和发展权就是保护股东利益的理念,引导股东正确行使其合法权益,从实质公平上确实保障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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