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杨川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杨川与被害人陈刚系同村近邻。两家因出路问题发生纠纷,已经村组干部解决。2010年8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杨川家在建房过程中,陈刚到建房工地上阻拦施工并殴打杨川的父亲杨胜才,杨川见状后持木棍殴打陈刚,致使陈刚头部、左上肢受伤。经法医鉴定,陈刚头部的损伤构成重伤,左上肢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陈刚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杨川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刚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000元。
新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川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杨川的行为系防卫过当,经查,卷中证人胡朋月、胡廷六、胡鹏民等人均证实,在事发当天,被害人陈刚到建房工地上为出路问题阻拦施工,与被告人杨川父亲发生厮打,杨川之父被打倒在地后,被告人杨川见状手持木棍将被害人陈刚打伤,而所谓的正当防卫成立的时空要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能实施的防卫行为,结合本案,被告人之父在被打倒后,即不法侵害已结束,被告人又手持木棍致伤被害人,因此,被告人杨川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更不存在防卫过当,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杨川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成立,依法予以采纳。纵观全案,被害人陈刚与被告人杨川两家系近邻,本应和睦相处,团结互助,在为出路问题发生纠纷后,已经村组干部解决,被害人陈刚仍到杨川家建房工地上阻拦施工,双方发生殴斗,导致伤害结果的发生,被害人陈刚有一定过错。被告人杨川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