插队引发口角 伤人叔侄获刑

  发布时间:2011-04-13 08:43:10


    4月11日,新野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刘某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被告人刘某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参、刘某洲均系新野县上港乡人,2010年12月23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刘某参在新野县上岗水泥厂用拖拉机装水泥时插队,和赵小龙的拖拉机发生碰撞,遂发生口角。之后刘某参电话联系叔叔刘某洲到场后,对赵小龙的哥哥赵龙进行了殴打,将赵龙左耳打伤,经鉴定,赵龙左耳部的损伤为轻伤。

    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参、刘某洲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应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王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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