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作为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4月13 日,新野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不赡养老人案,经法官多次做思想工作,使原、被告和解达成赡养协议,使父母、二个儿子言和,受到了邻居及群众的好评,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原告王玉(化名)赵英(化名)系夫妻关系,现年均70岁。被告王硕、王方(化名)系原告之子,均系新野县汉城街道办事处人。二原告之子王硕、王方均已成家立业,现二原告年迈体弱,且身患疾病,生活困难。因二被告不尽赡养义务,2011年3月28日,二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要求二被告履行赡养义务。
经法官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二被告从2011年3月份开始每人每月支付给原告王玉赡养费250元,王英赡养费250元。二原告今后的医疗费等费用凭票据由二被告各承担一半。调解达成协议后,二位老人含着眼泪地说,谢谢法官,谢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