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李某在受到行政拘留并被罚款之后,又被法院判决赔偿原告刘某财产损失377元。
刘某与李某系新野县城郊乡袁庄村同组村民,为承包土地发生纠纷。2010年9月14日下午,李某同其弟以吓唬原告刘某为名到刘某家门口,原告见状将卷闸门关住,被告李某即用脚将刘某家的卷闸门踹坏。原告随即报警,新野县公安居对李某行政拘留5日并处300元的罚款。经鉴定。,损坏的卷闸门经修复需花费377元,因双方对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刘某遂诉至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遂依法判令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刘某财产损失377元。
李某受到行政拘留及罚款,并被判赔偿刘某财产损失,可谓代价不小。此案告诉人们,遇事需冷静处理,有纠纷应依法解决,切不可鲁莽行事,酿成祸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