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 新野法院:满身泥泞浑不怕 为民解忧需躬行

  发布时间:2023-06-07 18:04:03



   “法官,你怎么一裤腿泥啊?”“我们刚才去现场量鱼塘用地了,下雨天,沾一腿泥很正常。”杨波法官笑着对来开庭的群众说道。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溧河铺法庭干警不顾雨天泥泞,与溧河铺镇平安办、信访办工作人员、村组干部通力合作,成功调解一起相邻关系侵权纠纷。

    1995年,原告翁某甲与被告翁某乙所在村组签订鱼塘承包合同,合同到期后原告续签。由于原告经常在外,长期对鱼塘疏于管理,被告在鱼塘用地东北角搭建简易房并在周边填土,种植果树和蔬菜。2023年2月原告清理鱼塘,让被告拆除鱼塘东北角的附属物未果后,强行把被告所填埋的一部分土方、硬化的护坡予以毁坏挖走。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起诉被告构成侵权,被告否认并提出反诉,理由是:集体的鱼塘一直处于废弃且无人管理的状态,自己填埋的地方属于集体的,对原告不构成侵权,故原告应当对挖走的土方进行回填,毁坏的护坡恢复原状。


    溧河铺法庭杨波法官和法官助理程朋接到该案后,经初步审理,认为案件争议较大,但双方当事人此前关系较好,故该案调解难度虽然较大但仍有调解基础,便决定调动各方力量进行多元化解。法庭及时联系镇平安办主任曹岩玲和信访办主任于波沟通案情,共同商讨解决办法,归结出两个较大的争议点:一是简易房是否应当拆除;二是填埋土方的地方是否应当保留,果木、蔬菜是否应当清理。在镇、村干部出面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杨波、程朋多次到当事人所在村组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查看现场,了解群众想法,掌握了纠纷的由来和现状。

    在此基础上,杨波法官首先根据从村组干部了解到的情况据实告知原告,鱼塘北边的简易房系村委会根据群众需要所建,并非被告私自建房,不构成侵权也不应当拆除,原告对此表示理解;关于被告填埋的土方、修葺的护坡形成的约13平方米的地方,属于村组集体,但现已经承包给原告,基于原告已经挖掉毁坏一部分的现状,剩余部分保留或者清理,对双方的利益增损均不大,完全可以协商解决,被告对此予以认可。


    在对原、被告进行普法讲解和劝解引导的基础上,法庭决定现场解决纠纷。雨一直下个不停,为尽快解决纠纷,法庭干警、镇村干部一行人冒雨来到现场,和当事人双方一同在鱼塘现场规划调解方案,最终确定被告现有的果木和蔬菜继续种植,但需要给原告留出足够的捕鱼行走通道,原告不再继续挖土毁坡。

    经过现场丈量,确定了双方的边界范围,当事人予以签字确认并摒弃前嫌、握手言和。心细的程朋根据走访了解到鱼塘周边邻居小孩较多,便现场进行了防溺水普法宣传,告知原告及时在鱼塘周围安装防护栅栏,防止他人特别是未成年人溺水,让被告对原告安装防护栅栏予以配合。双方当事人欣然接受了法官的建议,镇村干部也点头称赞。

溧河铺法庭干警始终秉承着积极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理念,多次深入基层排解群众纠纷。法官助理程朋曾冒着酷暑到纠纷案件现场直接用手扒开排水道的树叶和淤泥,以解决相邻排水纠纷,让双方当事人感动不已。他们本着一颗“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初心为民解纷止争;他们兢兢业业、一丝不苟、永不言弃,只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他们永远是人民群众最坚实的后盾!


文章出处:新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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