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赵某朝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赵某朝新野县溧河铺镇人,与被害人赵保国系同村近邻,2010年10月29日中午,被告人赵某朝因地边树木问题与赵保国发生争吵,继而双方厮打,赵某朝将赵保国推倒在地,致使赵保国左胸部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赵保国左胸部的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赵保国各项经济损失1500元。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朝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赵某朝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为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