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姚烽)未成年人田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上学,途中与陈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相撞,导致田某受伤、车辆损坏。日前,该案经新野县人民法院汉城法庭调解,被告陈某一次性赔偿受害人田某6万元。
2022年3月4日,田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上学,途中与陈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相撞,造成田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田某住院支付医疗费近5万元。田某及其监护人将陈某诉至法院,请求陈某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共计8万余元。
承办法官陈金波受理案件后,考虑到原告田某系未成年人,还在上学,案件处理周期长可能会对田某学业造成不良影响,需要尽快妥善处理,便在第一时间梳理案情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焦点,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一方面向被告耐心解释有关法律法规和赔偿计算标准,同时从情理方面进行劝解,希望被告能考虑到田某系未成年人,可以给予更多谅解。另一方面,书记员陈侍君从交通安全知识、父母监护责任等方面和田某法定监护人沟通,告知其在本次事故中也存在过错,作为监护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在法官、书记员的释法说理和悉心调解下,原告同意在赔偿数额上让步,被告陈某当庭支付原告6万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现实生活中,部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家长并未及时制止和劝导,但未成年人交通安全意识相对薄弱,在遇到突发情况下应变能力不足,极易发生事故。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增强法律意识,教育未成年人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依法履行好监护职责。未成年人若造成交通事故且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出处:《南都晨报》2023年6月20日C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