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胡培(1964年5月1日出生)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情:1、2007年农历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培伙同胡正(已故)、符梅(已判刑)窜至新野县上港乡梁营村梁奎家,挖洞入室盗窃羊两只。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630元。
2、2007年秋季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培伙同史景(在逃)等人窜至新野县王集镇石头庙村耿王营自然村孙宇的砖厂,将砖厂内的5台电机盗走。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1420元。
3、2007年11月8日晚,被告人胡培伙同胡正(已故)、符梅、符永(均已判刑)、胡义(在逃)窜至新野县王集镇石羊岗村刘阁家,盗窃拖拉机一台、花生四十包。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8120元。
4、2007年12月8日晚,被告人胡培伙同胡正(已故)、符梅、符永(均已判刑)窜至新野县上港乡齐埠口村齐保家盗窃猪两头。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2475元。
5、2007年年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培伙同胡正(已故)、符梅、符永(均已判刑)、胡义(在逃)窜至新野县上港乡梁营村蔺信家,摘门入室盗窃十二黑耕牛一头。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6000元。
6、2008年2月28日晚,被告人胡培伙同胡正(已故)、符梅、符永(均已判刑)、胡义、史纪(在逃)窜至新野县上庄乡邓庄村郭保臣家,摘门入室盗窃西德母牛一头、羊一只。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7400元。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胡培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依法予以采纳。辩护认为,被告人胡培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理由,经查:胡培如参与预谋、盗窃、分赃各个环节,不具备从犯的条件,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