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县司法局 新野县人民法院 新野县公安局
关于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
为推进司法公开,促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保障公民有序参与司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要求,报请新野县人大常委会同意,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125名。其中常住居民随机抽选100名,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25名。根据审判工作需要,本次拟选任人民陪审员中需包含具有环境资源专业背景人民陪审员8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和任期
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同时应当遵守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等义务。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公民应当在常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二、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关
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相应工作支持。
四、选任程序
(一)候选人的产生
1.随机抽选。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从本县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额10倍至30倍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公证机构等可现场见证、监督。
2.个人申请。公民可以通过个人申请的方式,在9月14日之前向县司法局各乡镇(街道)司法所提出报名申请。
3.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可以向县司法局推荐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选,推荐候选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具备因审判活动所需的相应专业知识。
(二)资格审查
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二一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河南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确定拟任命人选
1.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2.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四)任前公示: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五)提请任命:经公示后确定的拟任命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县人民法院院长在公示期满后一个月内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六)就职宣誓: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公开进行就职宣誓。
五、报名事项
(一)报名时间
2023年08月29日-2023年09月14日。
(二)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
新野县司法局二楼基层指导股206室,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咨询电话:176*****。
(三)报名材料
1.《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登记表》(附件2)、《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推荐表)》(附件3),可到各乡镇(街道)司法所或扫描下方二维码领取。
2.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或毕业院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照2张和电子照。
本公告期限为15日,自2023年08月29日起至2023年09月14日止。
新野县司法局 新野县人民法院 新野县公安局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