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新野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张亮(1994年9月30日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张瑜(1990年5月26日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情:
1、2010年11月24日下午,被告人张亮伙同他人窜至新野县沙堰镇秦堰村4组村民孙群友家,翻墙入院盗窃现金790元。
2、2010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亮、张瑜窜至新野县沙堰镇翟庄村4组村民其琳家,由被告人张瑜望风,被告人张亮翻墙入院盗窃手机两部,其中一部为DESAY手机,经鉴定两部手机价值387元。
3、2010年12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亮、张瑜窜至新野县沙堰镇吕营村9组村民唐纪粉家,由被告人张瑜望风,被告人张亮翻墙入院盗窃唐纪粉家现金1561元。
4、2010年11月29日下午,被告人张亮、张瑜窜至新野县沙堰镇秦堰村4组村民孙群友家,由被告人张瑜望风,被告人张亮窜入孙群友家盗窃4张存折、身份证等物品,因存折由本村信贷点存入不能随意提取,二被告人到沙堰镇信用社取款时未能提取现金。
案发后,被盗的DESAY手机已被追回发还了被害人,盗窃孙群友家现金790元,唐纪粉家现金1561元已退还被害人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人张亮初中肄业后即辍学在家,未能学习法律知识,法制观念淡薄,又因其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对其缺乏管教,使其沾染上了社会上的不良习气,沉迷于网络,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亮、张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张亮一年内盗窃三次以上,依法可以从重处罚,但其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亮、张瑜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还了全部赃款及部分赃物,上述情节在量刑时应酌情予以考虑。随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以上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