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宅基起纠纷 自家砍伤自家人

  发布时间:2011-04-28 08:54:33


    兄弟两家因院出水问题发生纠纷,并持菜刀将哥面部砍伤的被告人王进,犯故意伤害罪,4月27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9000元。

    被告人王进,系新野县人。2010年12月24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王进与其哥王强因两家宅基出水问题发生纠纷,期间,被告人持菜刀将哥王强面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王强的面部损伤为轻伤。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王进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9000元。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因宅基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特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使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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