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法院:以离婚约定财产来躲避债务?不可行!

  发布时间:2023-11-28 12:02:23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6日,汕头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陈某为合同纠纷一案诉至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该公司申请冻结了陈某的银行卡,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陈某偿还该公司垫付的购车款100000元。

建筑公司因信任陈某,按照陈某要求将其名下银行卡解封。解封后,陈某称因家里闹水灾,庄稼颗粒未收,随即将银行卡内钱款使用,未履行还款义务。陈某回老家后,与妻子刘某在民政部门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刘某所有,债务由陈某一人偿还。到了约定期限,陈某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建筑公司无奈之下便申请强制执行,但发现陈某已无可供执行财产。后得知陈某、刘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后,向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一方面明确告知陈某,这种以离婚协议来对抗、逃避还款义务的行为,情节严重是会构成拒执罪的,应当积极履行还款义务,避免引起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与建筑公司多次沟通,该公司表示只要被告积极配合履行还款义务,同意撤回本次起诉,愿意给陈某一次机会。


经承办法官耐心释法和劝说,陈某终于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当场履行了17000元,并对下余款项制定了还款计划,建筑公司遂撤回了起诉。

法官提醒

诚信是社会道德的底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效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不仅是对以往失信行为的补救,更是对自身“信用名牌”的恢复和保护,有利于个人今后在社会上更好地立足和发展,对于优化营商环境和营造社会良好信用氛围起到积极作用。因此,大家切不可心存侥幸,用隐匿、转移、毁坏财产等行为来逃避自身应履行的责任,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6、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9、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2、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文章出处:新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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