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原告与六被告均系同一单元楼住户。原告院某于2020年7月购买案涉房屋,2022年10月底开始装修,2023年1月装修完毕,5月份入住一个月左右,后空置。六被告房屋位于该单元楼不同楼层。截止案涉事故发生前,同单元其他住户均未装修。2023年12月26日,原告院某接小区物业通知,房屋有水顺门缝外流。后经查看,房屋由于下水管道堵塞,楼上用水无法排出,造成其室内受损。原告家属遂雇人疏通主管道,经物业协调,被告路某、张某分别通过物业给原告200元补偿。半月后,原告房屋出现第二次返水,房屋内多处墙面乳胶漆受损,部分衣柜及室内门损坏。经物业协助下,原告将二楼主管道切开,发现主管道内有蓝色防水材料和矿泉水瓶等杂物。原告就房屋财产受损问题,请求六被告赔偿未果,引起本案诉讼。
审 判
新野县法院法官审理该案后认为,本案排水主管道属于小区共用设施,各被告作为本单元楼的业主,对下水管道负有合理使用并保持排水畅通的谨慎注意义务。管道堵塞虽非各业主所希望看到的状况,但损害结果已客观存在,下水管道中积存的装修材料凝固物及矿泉水瓶,可能是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的,房屋已装修的六名业主均不能证明堵塞物是哪家的装修垃圾,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排水管道的堵塞没有因果关系,依据诚信原则及公平原则,应当由可能造成损害的业主给予赔偿。原告作为小区业主,对其空置的房屋未尽到管理人义务,在第一次发现房屋溢水后并未进行彻底维修防止损失扩大,导致第二次溢水,对其损失的产生负有过错,而且其作为业主,曾经在此居住月余,不排除其不当使用下水管的可能,故应依法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结合本案各业主责任大小、原告自身过错及所受损失状况等实际情况,本院酌定由六被告每人赔偿原告500元为宜。被告路某、张某均已支付原告200元,在赔偿时应予以扣减。
典型意义
随着城市化步伐的迅猛推进,楼房居住已成为众多人的首选。然而,在小区共有设施的使用上,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与本案相类似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排水主管道属于小区共用设施,业主对于共同使用的下水管道应负有共同管理、共同维护的义务。如因所有业主共用的下水管道因排入异物而堵塞,进而造成某一业主因下水管道堵塞而财产受损,且无法确定造成下水管道堵塞的具体责任人,那么对于共同使用该下水管道的业主且不能证明自身无过错或有免责事由时,则需要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案件中,受损失的业主一般都已装修入住,不能排除其在装修使用房屋过程中堵塞下水道的可能性,如果损失扩大的原因与业主的主观行为有直接关系,且业主未尽到妥善管理其房屋的义务,则其理应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同时,对于物业公司而言,如果在堵塞发生后未能积极履行其职责,未能及时查明损害原因,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那么物业公司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如果物业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了日常维修、养护和定期检查,并在业主反映后及时进行了检查和维修,且没有证据表明物业公司在本次损害中存在重大过失行为,那么物业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最后,建议业主在装修和日常使用时应特别注意保持下水道的畅通,避免将可能导致堵塞的废弃物排入管道。当遇到类似问题时,业主应保持冷静,避免情绪化的盲目维权,而是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理性维权,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