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坟添土引纠纷,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4-07-22 16:27:00


清明节给祖坟添土,是晚辈祭奠先人的一项重要仪式,本是自家亲人,为何添坟、扒土,大打出手?2024年7月22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沙堰法庭判决一起因清明节上坟添土,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张某与曹某本系婶侄关系,曹某母亲的坟墓位于张某耕地内,2024年4月3日,曹为母亲上坟,并在坟墓周围张某的耕地范围内挖土添坟。张发现自己的耕地被挖后,新生怨气,遂将曹为其母亲坟墓上添置的新土重新扒回地里,并电话告知曹2024年4月4日下午,曹某跑去一看,发现自己添置在坟墓上的新土被铲除,回村后看到张某,即与张某发生争执,先将张推倒在地致使后脑勺受伤,后冲向张某儿子将其推到后对其踢打张某儿子报警某及儿子均住院治疗5天,共支付医疗费4500余元。公安局对曹以殴打他人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张某及儿子向新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曹某赔偿母子两人的医疗费等上述各项经济损失。

判决结果

新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清明节上坟祭拜亲人系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在普通大众内心占据重要位置。本案中,曹在进行挖土添坟行为前应当先与张进行沟通,未经张同意在其耕地上挖土的行为确实不当,且在矛盾发生后未能充分沟通,将张推倒在地致使其后脑勺受伤,曹存在主要过错;张在发现曹挖地添坟后,未经沟通直接将曹添置的新土扒下填平土地,未能通过正常途径解决问题,行为显系不妥,故对张某的损失,酌定由曹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关于对张某儿子的赔偿问题,曹在见到张某儿子后未进行任何沟通即实施踢打致使其受伤住院,故对张某儿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综上,新野县法院遂做出判决

法官寄语

权力行使有边界,共同促进文明共善的公序良俗,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旨在协调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为个人意思自治划定界限。自由,不是漫无边际的,而是有所限制的。自由必须是法律之下的自由,而非随心所欲的自由。每个人在安排自己的私人事务时,不得违背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善良风俗。在私法领域,公序良俗在本质上体现为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对违背国家公共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行为的否定。 

责任编辑:胡晓飞    

文章出处:新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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