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心调解释法明理 消除心结息诉止争

  发布时间:2024-08-26 15:56:51


2024823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上庄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经过三个小时的调解,双方终于在较大的争议中达成一致意见,握手言和。

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离婚后,男方要求分割登记于女方名下的不动产,该不动产系婚前男方支付首付款,由女方名下银行卡支付月供,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装修款项。婚前,男方负担女方姐姐债务,婚后,女方享有男方合伙人债权

调解经过

起初作为原告的男方不同意调解,只要求分割登记于女方名下的不动产,女方则坚持要将债务、债权一并处理,为防止一案息多案生,上庄法庭承办法官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组织双方当事人将双方婚前的相互转账数额、婚前为缔结婚姻所承担的债务、婚后所享有的债权进行计算并确认,组织双方将婚内相互大额转账、装修款项负担数额进行确认。调解过程中,双方多次争吵不休,承办法官不断安抚劝导,历经三个多小时的调解,最终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因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且女方需抚养未成年子女,不动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女方最终同意给予男方5万元经济补偿。

调解新“枫”尚,共筑康“庄”道。下一步,上庄法庭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始终贯彻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工作方针,将调解贯穿到诉前、诉中及庭审后的全过程,夯实诉源治理前沿阵地,有力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法官提醒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婚前一方的债务若认定是为夫妻共同生活的所负担的债务要求夫妻共同承担的,需要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离婚后进行财产分割时,协商不成的,应切实坚持保护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责任编辑:胡晓飞    

文章出处:新野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