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11年3月,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每平方米6000元,并付了30%的首付。谁知刚过半个月,同样的户型每平方米降为5600元。这样算下来,我的房子整整降了将近2万元。请问,我是否可以退掉房子,重新以现价购买?
读者:王惠
王惠读者:
法律对业主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情形作出了明确的限制。如果出卖人即开发商在房屋交付时间、房屋质量、面积误差、规划设计、虚假承诺、迟延办证等方面存在违约行为时,业主方可行使法定合同解除权提出退房或降价补偿。
你已购房屋价值的下跌并不构成开发商违约的法定事由,如业主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开发商存在违约事实,那么无权要求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