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高效审结了一起“自行和解”的破产案件,债务人与唯一的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债权人实现了部分债权,债务人被保全的机器设备得到利用,企业脱困新生,实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双赢。
2021年-2022年,新野县某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为南阳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装修车间、办公室,建造铁皮房并进行装修,截至2023年6月,新能源公司累计下欠装饰公司装修款167000元未付。装饰公司追要无果后诉至新野县法院,同时申请对新能源公司的机器设备进行保全,之后法院查封、扣押了新能源公司的相关设备,新能源公司停止经营。
根据装饰公司的申请,新野县法院立案受理了新能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调查,装饰公司认为保全的机器设备价值较低,由法院拍卖处置会再产生贬值损失,同意不处置机器设备,而新能源公司又无其他财产,也不能利用机器设备进行经营,案件陷入僵局。
宣告破产对于企业来说意味着经营失败和企业终结,这是所有用心付出的股东和员工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新能源公司虽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其股东向法院表达了仍然想让企业涅槃重生、继续经营的意愿。考虑到债务人企业经营的难处,且装饰公司系目前唯一的债权人,所欠的债务数额不是太高,具备破产和解的条件。新野县法院转换思路,引导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进行协商和解,协助债务人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并拟定和解协议草案。经多次沟通协商,债务人与债权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债务人偿还债务50000元,债权人实现了部分债权,并将扣押的机器设备交付债务人使用。根据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新野县法院最终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案的做法既能促使作为债权人的企业债权利益最大化,又能让作为债务人的企业获得“造血再生”的机会,免于因破产而退出市场,赋予市场经营主体充足的发展信心和机会。下一步,新野县法院将继续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构建“拯救型”破产审判机制,通过和解重整,让“尚有发展潜力,暂时处于困难期的企业”浴火重生,对确实不具有救治价值或救治无望的企业,加快企业出清,充分释放生产要素,促进市场资源高效配置,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