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的被告人王博,犯抢夺罪,5月25 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王博,系新野县五星镇人。2010年12月6日,被告人王博伙同“小华(另案处理)骑一辆红色骑式摩托车窜至新野县溧河铺镇黑刘营村西侧,将骑电动车人刘某拽倒在地,抢走其包,内有诺基亚手机一部及现金380元等物品。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260元。案发后,被抢手机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王博退还给被害人现金380元。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能积极退赃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