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为建房,双方发生纠纷,持铁锨将他人砍伤,已触犯刑法的被告人李峰,犯故意伤害罪,5月26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
被告人李峰,系新野县汉城街道人。2010年12月8日下午,被害人王某因建房与邻居李某发生纠纷,后李某被一群不明身份的人打伤。被告人李峰在得知其父亲李某被打伤后,赶回家持铁锨将王某、张某夫妇砍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头部及左肩部的损伤为轻伤,右眼部的损伤为轻微伤;张某左上肢的损伤为轻微伤。被告人李峰与被害人王某、张某达成协议并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因小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