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买卖就像空气一样,无处不在,多数时候,大家都会签个合同,把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明白白写下来,就像给交易上了一把“安全锁”。可有时候,为了图个方便,或者觉得和对方熟、讲信用,就省了这一步。谁能想到,这一省,就像打开了“潘多拉魔盒”,麻烦事儿可能就接踵而至。

时间回溯至2021年7月,黄某因购车需求,委托第三人王某代为购买车辆,并向其转账61500元。王某随即联系陈某购车,并支付了同等金额。同日,陈某从某汽车销售公司购入车辆,全额支付购车款221500元。随后,陈某委托案外人韩某提车,并按王某指示,将新车委托物流公司运往南阳市宛城区黄某处。然而,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韩某通过王某联系到实际购车方黄某并把车辆最终送至黄某处。黄某此后起诉物流公司并获得了车辆的赔偿款。
本以为事情就此落幕,没想到却再生波澜。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黄某以与陈某不存在买卖关系为由,拒绝支付购车款。陈某认为黄某是实际购车人,理应支付剩余购车款。多次沟通无果后,陈某将黄某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仔细梳理案情,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在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承办法官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转账记录、车辆交付情况以及车辆事故赔偿情况等一系列证据,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分析。最终认定陈某与黄某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黄某既取得了车辆,又获得了车辆的赔偿款,理应支付陈某相应的购车款。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黄某支付陈某 160000 元购车款,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结案后,来自北京的陈某专程来到新野县人民法院,将一面写有“公正审判为民权,明断是非解民忧”的锦旗送到承办法官手中。跨越千里的致谢,不仅承载着当事人对法院公正审理的认可,更意味着这起困扰他四年的买卖合同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句号。“这四年来我心里一直压着这块石头,现在终于落定了,感谢法院和法官的公正审判!”陈某握着法官的手激动地说。
一面锦旗,不仅是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肯定,更是对法官公正司法、为民解忧的最好褒奖。新野县人民法院将始终坚守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初心使命,以更加严谨的态度、更加务实的作风,妥善处理每一起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