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天良狠心父卖子买车 脱逃又被抓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11-06-01 08:51:11


    5月30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拐卖儿童案、脱逃案,被告人刘青保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与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原犯寻衅滋事罪、拐卖儿童罪剩余刑期六年十一个月零十七天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1、2009年4月12日,被告人刘青保以46000元价将自己与女朋友张岩岩所生的男孩刘羽卖给肖群占,实所得款45400元,用于购买车辆。同年5月10日,张岩岩向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局澄华派出所报案,后公安机关将被卖男孩解救。

    2、2010年9月23日下午,被告人刘青保在新野县看守所服刑期间,趁外劳时取得监区大门钥匙,从新野县看守所脱逃。

    本案经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被告人刘青保以出卖为目的出卖自己的儿子,又在服刑期间逃离羁押场所,破坏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脱逃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刘青保辩解46000元是向肖群占暂借的,经查,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我一个人照顾不了孩子,当时手中也没有钱,想着把孩子送给别人自己也能得到钱,还不用照顾孩子……吴保敏及其姐家不给我钱,我不会把孩子给他们的”,且其当庭亦陈述“自己和肖群占并不熟悉,当时说借钱是因为面子上好看,其实46000元就是卖小孩的钱”,这与证人吴保敏及肖群占的证言也相互印证;至于其辩解是挂念自己的母亲和孩子才从看守所逃跑,不影响其脱逃罪的构成,故其辩解意见均不予支持。被告人刘青保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并且在判决宣告以后又犯新罪,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王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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