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野法院以推进“阳光执行”为目标,逐步完善案件执行情况告知制度,保障执行申请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多方面防范消极执行,有效消除了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合理怀疑,从而大幅度降低了因执行不力和当事人不理解造成的信访案件。
一、加强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在案件立案后及时向其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告知书,告知其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如果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法律后果,让其对案件执行结果有合理预期,消除对法院执行工作可能产生的误解;也有助于让申请人主动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避免法院孤军作战。
二、将案件执行过程中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案件未能执结的原因以及执行案件所做的主要工作和拟采取的执行措施等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人对案件的意见,最大限度的得到申请执行人的理解与支持。
三、是对一些敏感的执行案件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现场监督见证,并让媒体现场拍摄见证执行过程,真正做到阳光执行。
四、对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法院须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财产查控的形式、日期、价值等情况,对执行到位的执行款,执行法院应当在执行款到帐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执行人前来领取,若却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领取执行款的,须由承办人出具书面理由备查。
五、为了规范评估、拍卖工作,我院专门购置了专门的摇号机,需要对外委托的全部移交司法技术科负责,首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在本院评估拍卖机构名册中确定受托机构,双方协商不一致或一方当事人经通知拒绝参加的,由法院在登记在册的机构中以摇号的方式随机选定,从而避免暗箱操作,提高委托的透明度。
通过上述措施,我院因执行案件发生的信访案件比去年同期大幅度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