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安装引火灾烧毁棉花赔十万

  发布时间:2011-06-01 09:00:45


    李松亭万万没想到,给自己仓库安装一扇卷闸门却给工厂引来一场火灾,烧毁价值十几万元的棉花,在与经营卷闸门老板王文征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李松亭一怒之下将经营卷闸门老板告上法庭,结果自己也要承担三成的责任。5月31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经营卷闸门老板王文征承担70%赔偿责任,李松亭自担30%经济损失。

    原告李松亭系新野县金升棉纺厂厂长,被告王文征系新野县建北门业经营部经理。2010年10月2日,新野县金升棉纺企业老板李松亭经人介绍购买新野县建北门业经营部卷闸门一个给企业仓库安装,门业老板王文征指派其雇员张某、翟某2人安装卷闸门。企业棉纺厂仓库中堆放着10多吨棉花,张某、翟某在使用电焊作业过程中疏于防范,致使火星溅到棉花上,当场燃起熊熊大火,李松亭企业组织大量人员施救,才将大火扑灭。经清理现场,共燃烧棉花8吨,价值15万余元。事后,李松亭多次找王文征协商赔偿事宜,王文征一直推托,后来竟矢口否认自己指派工人给李松亭企业安装了卷闸门。李松亭一怒之下,将王文征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文征赔偿损失15万元。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李松亭购买被告王文征卷闸门,按惯例被告应当承担安装、调试义务。被告指派其雇员给原告安装卷闸门时,疏于防范,不慎引起火灾,给原告造成财产损失,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的过错程度,应承担原告损失的70%责任为宜。同时,原告应当预见到仓库安装门需使用电焊切割设备,属风险作业,可能引起失火,失火后原告需清理现场可燃物,而没有清理现场,且火灾发生后未及时报警求助,对本案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考虑其过错程度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遂判决被告王文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5632元的70%为108942.40元。

    此案再次告诉人们,无论干什么事情一定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否则出现事故将自吞恶果。  

责任编辑:王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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