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纠纷 婚纱店老板新房门前叫骂 逞义气 新郎堂弟拳打脚踢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1-06-02 09:30:44


    2011年6月1日,河南省新野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罪,犯罪人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新野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12日16时许,因被告人齐某停堂弟齐某园结婚租赁新野县王集街“好日子婚纱摄影”店彩虹门与老板李某发生纠纷,被害人李某到新野县王集镇齐楼村1组齐某园家吵骂,被告人齐某停与李某对骂后,双方互相厮打,齐某停用脚踢李某,致李某左侧肋骨、右胫骨骨折。经鉴定,李某胸部及右下肢的损伤均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齐某停赔偿被害人李某各项经济损失4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齐某停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齐某停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王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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