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前夫离婚,经法院判决,双方所生之子随前夫一起生活,我每月给付抚养费五百元。前些天,前夫找到我说,儿子要上费用高昂的贵族学校,要求我分摊这笔费用。请问,我与前夫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儿子,还必须分摊这笔费用吗?
叶青
叶青读者: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一般来说,法院审理子女抚育费的案件主要考虑的因素是子女的成长需要和家长的承受能力。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当子女处于以下几种情形,而向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要求增加抚育费时,若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子女若患病需要治疗,或要完成初等教育需要增加抚育费,除非义务方确无力支付,法院一般会准许子女的要求,但涉及子女上贵族学校的高额费用问题,情况就不一定了。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准或不准,主要应看义务方的经济能力。有关子女抚育费的数额一般是可以
随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的收入高低而有所变化的,收入提高时,子女或子女的监护方可要求增加抚育费的数额,收入减少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可向法院请求判决降低抚育费数额。因此若义务方经济能力足以支付,法院一般会支持子女的要求;若义务方收入不高且本人又不愿承担,法院对子女的要求不一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