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因打工致残的申请执行人王军,从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手中接过36万元协调及垫付款时,感激地说,多谢法院领导!多谢执行法官!你们为我的案件真是费尽了心血,使我才能得以生存和以后的治疗生活,我再次感谢党领导的好法院、好法官……!
申请执行人王军,被申请执行人李中。2005年10月,王军到新野县浩源捻织厂梳棉 车间从事挡车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按件计算,每月850元左右。工作期间,捻织厂未为王军缴纳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2007年7月2日,王军在工作时发生事故,右前臂被机器轧掉,经南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五级伤残。2009年3月2日,新野县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作保险条例》及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的相关规定,依法判决新野县浩源捻织厂赔偿王军一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36万余元。
新野县人民法院受案后,因被申请执行人李中的捻织厂遭到雷击,财产损失达100余万元,无财产可供执行。新野县法院急申请人所急,为当事人所想,院党组书记、院长龚超高度重视此案的执行,如不及时妥善处理就会导致申请执行人有过激行为,使案件复杂化,在对当事人多方考虑的情况下,院长龚超亲自向县委、人大汇报解决该案的措施。经县委、县人大研究后,又协调县政府财政局等部门协调司法救助资金30万元,新野县法院垫付执行款6万元,终于使这起案件得以结案,此案的执结,使申请执行人满意、社会群众满意、党委、政府满意,收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