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 以案说法|车辆保养后在行驶途中发动机报废,这笔账该算谁的?

法院:经营者提供配件瑕疵担主责 车主未尽义务担次责

  发布时间:2026-03-11 09:56:01


车辆定期保养,本是爱车之举,但若因保养不当引发故障,甚至导致发动机报废,这笔损失该由谁承担?是提供服务的养护店,还是自认倒霉的车主?实践中,类似纠纷并不少见,责任划分往往成为争议焦点。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机油滤芯破裂引发的修理合同纠纷案,判决结果给出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基本案情:保养20天 车辆发动机突然“罢工

2025年9月24日,原告车主齐某将自己的汽车开到朋友介绍的新野县某汽车养护店,打算做一次常规维护。被告薛某作为经营者,为齐某的车辆更换了机油滤芯、空气滤芯及机油,后齐某付款取车。

2025年10月13日,齐某在驾驶途中,车辆突发严重故障,车辆发动机受损严重。经检查,系机油滤芯破裂漏油所致。齐某为此支付维修费28000元、拖车费2600元,合计30600元。双方协商未果,齐某诉至新野县法院,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薛某辩称,机油滤芯漏油属实,但认为车辆已行驶7000多公里,且齐某未及时停车导致损失扩大,故只愿承担一半费用。

法院审理:服务成果不合格 经营者应负主要责任

本案中,双方均认可车辆受损的直接原因是保养后行驶中机油滤芯破裂导致漏油。薛某提供的机油滤芯作为工作成果的一部分,在使用短期内破裂,足以证明其提供的服务成果存在瑕疵,该瑕疵与发动机损坏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薛某虽辩称产品合格,但其提交的质检报告与案涉滤芯规格不符,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产品系合格产品。作为专业服务提供者,其未能完成自身服务无瑕疵的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

其次,齐某存在次要过错。齐某作为驾驶人员,在行车中未能尽到注意义务,未能在车辆出现漏油征兆时第一时间发现并处理,对损失扩大负有一定责任。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最终酌定,由被告薛某、新野县某汽车养护店赔偿原告齐某20000元,案涉损坏件由原告齐某自行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法官说法:厘清“产品瑕疵”的责任归属

很多经营者都存在误区,认为只要零件不是自己生产的,或者车已经开出去一段时间,就跟自己没关系了。

车主去保养车,买的是“恢复车辆良好状态”这个结果。经营者不仅要保证零件是合格的,更要保证安装操作是规范的,且服务成果能在合理期限内保持稳定。如果机油滤芯因质量问题或安装不当导致破裂,这就是交付的工作成果不合格。

在这类纠纷中,消费者往往难以举证配件的具体缺陷。法院通常会审查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审慎查验和规范操作的义务。本案中,被告虽口头承认滤芯破裂,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配件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且其当庭提交的证据自相矛盾,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该案涉及到合同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原告以合同违约主张权利,责任的归属应在原、被告间确定,不涉及第三方。该案被告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配件生产者主张相应的权利。

法律同时规定了“减损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本案中,法院酌定减轻被告部分责任,正是基于此考量,这也提醒广大车主,行车途中要密切关注车辆状况,一旦发现异常应立即停车检查,避免因小失大。

日常保养车辆应选择正规、信誉良好的维修店,并妥善保管维修单据。一旦因保养问题引发纠纷,车辆的损坏状态、破裂的零件等关键证据往往掌握在经营者手中。消费者及时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将对维权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五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刘柯君    

文章出处:新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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