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交一群坏朋友,随从抢劫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1-06-03 09:00:35


    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年仅16岁的王崇就是因为结交了一群“混混”朋友,盲目随从抢劫,最终触犯刑法,落得个学业荒废,悔不当初的结局。5月30日,新野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新野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7月23日,被告人王崇和曾某涛、史某武(二人已判刑)及齐某博、梁丽(曾某涛女朋友)、李某青(齐某博女朋友)一起到新野县汉华街道办事处孟营社区闵营自然村玩耍,在被告人曾某涛提议下预谋抢劫该村村民常秀莲所经营的小卖部。随后曾某涛安排齐某博带梁丽、李某青离开,与史某武、王崇一起持两把砍刀到该小卖部。三人以买东西为名骗常秀莲开门后夺门而入,王崇在后面关上门,曾某涛将刀架在常秀莲脖子上,史某武、王崇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并向被害人口中赛毛巾。后因常秀莲称有心脏病,被告人王崇又为其松绑、取掉毛巾。三人在屋内翻出现金300余元由曾某涛携带,被告人王崇脱掉所穿红色T恤将8盒香烟包裹后交代史某武携带,三人离开。后常秀莲找到其儿子黄罗选带人追赶。逃跑过程中,史某武为挣脱追赶的人将香烟连同王崇的红色T恤扔掉。作案用的两把刀具,一把遗忘在小卖部,另一把逃跑途中被曾某涛跑丢。

    另查明同案犯曾某涛、史某武均系刑满释放人员,均有犯罪前科。

    新野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考虑到被告人王崇在犯罪时年仅十四周岁零三个月,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且其在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被告人王崇也对自己的行为有了深刻的悔罪表示。遂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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