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新野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案,被告人信国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9年4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信国和朱林等人在新野县王庄镇西高营村郑敏家闲聊过程中,被告人信国因丢失5600元钱怀疑是朱林捡走,将朱林殴打致伤。经鉴定,朱林胸部的损伤为轻伤,面部的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信国与被害人达成经济赔偿协议,赔偿给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8400元。
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信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案发后,被告人信国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