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司志:
我八岁的女儿和邻居家12岁的男孩李某放学后经常结伴回家。一天,我听说女儿放学经常路过的王家买了一条烈性狗,遂嘱咐我女儿放学绕路回家。放学时,我女儿对李某说“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李某对我女儿说:“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我女儿遂和李某从王家门口经过。在途经王家时两个孩子同时被狗咬伤住院。请问我女儿被狗咬伤的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读者:王萍
王萍读者:
王家应当对你女儿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你的女儿和李某均为未成年人,虽然李某对你女儿的损害口头承诺负责,但其对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你理应要求狗的饲养人王家对你女儿的损害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