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平台上,“喝咖啡就能瘦”“无需运动燃脂”“月瘦二十斤”的网红瘦身食品频频出圈,不少爱美人士跟风下单,满怀期待能够通过它实现瘦身梦想,没想到买到的竟是没有任何标识的“三无”产品,不仅无法达到瘦身效果,还存在极大食品安全隐患。网购不合规瘦身食品遭遇侵权该如何维权?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网络购物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给类似产品的经营者敲响了法律警钟。
基本案情:二手平台下单“网红瘦身食品”,拆包却是“三无”产品
原告李某为达到瘦身效果,通过某二手网络平台向被告张某购买网红瘦身预包装食品,先后两次向张某支付货款共计2500元。收到货物后,李某认真检查产品外包装,发现该瘦身食品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配料标识、无生产许可信息,产品标签严重缺失,属于典型的不合规“三无”食品,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
李某认为张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严重侵害自身合法权益,多次与张某协商退款,赔偿事宜,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李某将张某诉至新野县法院,要求其退还全部货款,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调解经过:释法明理划底线,刚柔并济促案结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全面梳理案件证据,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开展沟通调解。张某辩称自己只是转手售卖,不清楚食品标签相关法律规定,且获利较少,最多只能“退一赔一”。李某坚持自己的主张,双方分歧较大。
庭审中,承办法官向张某细致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确告知销售预包装食品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标签缺失、来源不明食品,需要承担退款以及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后果;若消费者食用后产生身体损害,销售者还将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在法官充分释法明理后,张某意识到“转卖”不是免责金牌,愿协商处理。法官兼顾张某实际偿付能力,同步耐心劝导李某理性考量诉讼风险,最终经过多轮沟通协调,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当庭一次性向李某支付款项6500元,李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纠纷一次性化解,实现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瘦身食品别“盲买”,守法经营别“侥幸”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瘦身产品谨慎选购。随着网红瘦身产品热销,各类无资质、无标识、不合规的“三无”瘦身食品层出不穷,存在极大安全风险。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切勿随意通过个人微商、二手平台、陌生网友渠道购买保健品、瘦身食品。选购食品务必选择正规商家,仔细核查产品生产日期、生产厂家、配料表、等完整信息,坚决不购买、不使用“三无”产品。消费过程中注意妥善留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快递单据、产品照片等证据。如遭遇消费侵权行为,可优先与商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诉讼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警示广大经营者:无论“代卖”“转手”还是“顺带捎货”,售卖食品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全面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坚决杜绝销售来源不明、标签不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切勿心存侥幸、违规经营、最终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
(二)未能提供所受让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
(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
(五)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
(六)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销货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七)其他能够认定属于明知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