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儿子与刘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10年12月因交通事故,我儿子被撞成植物人,刘某在我儿子住院之初的几个月内尚能履行扶养义务。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儿子的病情不见好转,花费日益增大,刘某产生了厌烦情绪,于2011年3月起借故不到医院护理,且变卖家中物品,转移家中财物,我能否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我儿子提起离婚诉讼?
读者:李山
李山读者:
你不能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你儿子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诉讼离婚中提出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但是否离婚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表达意志,而不能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表达意志。因此该项权利只能由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配偶一方行使。
你可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你儿子向刘某提起扶养费纠纷的诉讼,但只有在刘某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下,你才能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你儿子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