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在横过马路时,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通队认定我为
全责,我还能获得赔偿吗?
读者:李冰
李冰读者:
自2008年5月1日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 0%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交强险的有关规定,如果是在2008年2月1日发生的事故,被保险机动车无责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为1000元,财产损失为100元。因此,你除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外,还可以要求肇事司机在经济损失总额减去强制保险限额后余额的1 0%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