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同去KTV歌房唱歌的女同学陪他唱歌遭到拒绝,一少年便用巴掌煽酒瓶砸该女同学。近日,新野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山文强拘役三个月。
被告人山文强,现年17岁,初中毕业。2008年8月29日晚,因同学过生日,被告人山文强与被害人李丽等人便到新野县西环路某KTV歌房唱歌。期间,被告人山文强要求李丽陪他唱歌,李丽不同意,山文强便用巴掌煽李丽脸部,并用酒瓶砸李丽,导致李丽右手被扎伤。经法医鉴定,李丽右手部损伤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山文强已赔偿李丽经济损失1万元。
新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山文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山文强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