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新野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案,被告人刘力强被判处罚金5000元。
2010年12月2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刘力强在新野县上港乡三岔口龙腾电讯门市,因为安装电脑系统问题和店主马义轩发生口角,进而二人发生厮打。之后,被告人刘力强纠集多人将龙腾电讯门市内的手机、电脑等物品砸损。经鉴定,被损坏的物品价值9579元。案发后,被告人刘力强赔偿被害人马义轩24000元,并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
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力强故意毁坏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公民财物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案发会,被告人刘力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