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掉进修路挖的坑里该向谁索赔?

  发布时间:2011-07-07 08:09:54


编辑部:

    我一朋友李某夜间骑车不慎掉入修路挖的坑里(此坑周围无栅栏围住,也未挂红灯,没有任何警示标志)造成了车坏人伤。我朋友向施工单位索赔,施工单位说曾要求施工工人设立危险标志,但由于施工工人张某的疏忽,没有设立危险标志,应该向张某索赔。请问,我的朋友应该向谁索赔?

                                 读者:王硕

王硕读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意见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据上述规定,你可以向施工单位索赔。施工单位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显然存在过错;而张某是该施工单位的工人,他是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在从事活动,所以该企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王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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