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新野县法院审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赵明(1990年9月出生)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被告人赵明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9月21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05年10月9日起至2006年10月8日止)。2006年6月8日晚22时许,被告人赵明伙同齐闪、梁自豪、梁占玲、梁改正、齐权、赵方、苏帅(七人均已判刑)等人,在新野县西环路“今晚有约”KTV附近,使用刀、钢管当街追砍田锰。经法医鉴定,田锰左上肢、左下肢的损伤构成轻伤、躯干部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新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明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赵明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明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与新犯的罪实行数罪并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