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1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过法院的倾力调解,原告吴敏亮获赔31000元。
2009年12月份时,家住新野城郊的吴敏亮农闲时,经本村的村民吴家乐介绍到被告梁军华的工地上干活。12月12日上午九时,吴家乐把原告吴敏亮带到工地上,原告干瓦工活。下午14时30分左右,原告和另外的三个人搬脚手架时,脚手架倾斜,砸在了原告吴敏亮的身上。原告遂被送进了新野县人民医院,住院17天。2010年10月20日,原告的伤情被南阳古城司法鉴定中心评为九级伤残。
原告认为自己在被告的工地上干活受伤,身体伤残,造成在以后的生活中的诸多不便,也不能下地干活,以后的生活困难,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60000元。
被告认为原告住院的17天,花去医疗费15000多元,除去原告垫付的1200元以外,全部由被告支付。再者,原告仅在被告的工地工作不到一天,被告的行为已经尽到道德的义务,不予支付其他的费用。
鉴于被告已经支付原告的医疗费,双方关系还有缓和的余地,新野法院多次做原、被告的工作,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但双方中间的差距太大,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开庭的当天,新野法院仍没有放弃对其进行调解,采取了“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分别对原、被告进行释法和情理结合的方法,最终以被告支付原告31000元的结果调解成功。
这次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司法能动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