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 日,新野县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赵岗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07年年底,被告人赵岗将赵小龙(另案处理)处的一辆黑色广州本田轿车以30000元的价格介绍卖给齐志(已判刑),齐志于2010年5月又以3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田伟(已判刑)。经查证,该车系山西平遥县梁卫平于2007年9月份被盗车辆。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136200元。案发后,车辆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赵岗于2011年5月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治安大队在丰泽区蓝祥宾馆903房间抓获。
新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岗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介绍他人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赵岗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退还失主,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